2006年11月13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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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查逮捕充分听取律师意见
法律专家称北仑检察院此举是富有前瞻性的司法机制创新
曾祥生 郑琳燕 陈霞芳

  本报讯  11月9日,在宁波市北仑区召开的“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专题研讨会”上,来自全国各地的法律专家和律师界人士,就北仑区检察院推出的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制度展开了论证。与会者普遍认为,这项制度符合现行法律精神,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,是富有前瞻性的机制创新。
  北仑区检察院是从2004年开始探索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这项制度的,该院为此出台了《审查逮捕听取律师意见的若干规定(试行)》,主要内容是:律师在审查逮捕过程中,基于自己所了解的案情,有权就犯罪嫌疑人是否符合逮捕条件,包括是否涉嫌犯罪、涉嫌犯罪的证据是否充分、有无逮捕必要以及如何适用法律等,向检察机关提出意见;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收到侦查机关提请批捕的案件后,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;律师应当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,告知检察机关是否提出律师意见,决定提出意见的应在3日内以书面方式提出;案件承办人员应在案件审结之日,反馈对律师意见的采纳情况。
  这项制度的施行对维护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到底意味着什么?参加研讨会的浙江正甬律师事务所律师郑克感触颇深。2004年8月,北仑区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移送的严某虚开抵扣税款发票一案后,承办人员认为严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本案争议的焦点。当时虚开抵扣税款发票属于一种新型的犯罪行为,根据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材料,严某确有虚开发票的行为。但是代理人郑克律师认为,严某虽然有虚开运输发票的行为,但是他所在的公司是“小规模纳税人”,虚开的发票不能用于抵扣税款,而且他虚开的目的只是为了内部做账,不是为了虚列成本偷逃税款,因此不构成犯罪。检察机关认真审查了郑律师提供的依据后认为,严某的行为确不具有社会危害性,不构成犯罪,遂作出了不批捕的决定。后侦查机关作出了撤案处理。
  根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,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案件时并没有听取律师意见的要求。由于我国逮捕率较高,一旦发生错捕,根据《国家赔偿法》规定,就会引发国家赔偿案件。北仑区检察院近三年的实践探索中,共有24件案件的律师或就案件的定性、或就有无逮捕必要提出了不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意见,其中有4件检方采纳了律师意见,多数案件的处理也吸取了律师的意见,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。